唐某甲不服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申请人唐某甲。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
第三人太仓市某媒体中心。
申请人唐某甲不服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3月1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机关依法追加太仓市某媒体中心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2023年2月12日工作中受伤为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左耳受伤,造成听力明显下降并住院治疗。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缺乏公正性,且使用的依据不当。1、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无职业病结论,不应作为依据。职业病的有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系列数据的计算加上相应的标准得出。我是在一次工作中,因离音响太近,造成的单次、偶然性事件。2、被申请人查明当时音响声比较正常,无突发性噪音出现。查明事实的准确性有待考证。当时本人处在距离音响很近的位置,与正常台下的观众受到的分贝数完全不一致,且该依据与本人是否会受伤并无直接的关联性。3、被申请人认定我为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耳聋完全没有根据。我在工作之后,每年都正常体检,相关器官功能均正常,且无相关病史,从我就诊和购药记录来看,被申请人如何推断为本人自身疾病所致?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苏0585工不认〔202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核实,唐某甲为太仓市某媒体中心的员工,从事摄像工作。日常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2023年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唐某甲受单位指派到沙溪镇某酒店拍摄沙溪镇某项目集中签约仪式,活动过程中,唐某甲在签约台左右两侧来回拍摄,签约台附近有活动需要的大型音响设备,整个拍摄过程将近2小时,在拍摄结束后,唐某甲发现左耳听力明显下降并伴随耳鸣,当天加班结束后自行去药店买药,第二天没有缓解,2023年2月13日去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爆炸性耳聋。2023年2月17日再次去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突发性耳聋。于2023年2月18日住院治疗,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左耳感音性聋、左耳爆震性聋。2023年3月3日出院诊断:左耳感音性聋、左耳爆震性聋。为确认唐某甲的耳鸣耳聋是否是工作中受到爆震音所致,2023年12月21日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2023-210)中载明:“诊断结论:无职业性爆震聋”。另查明,当时签约活动过程中没有特殊情况发生,音响声音比较正常,没有突发性的噪音出现。以上事实有病史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当事人陈述、图像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2023年2月12日下午,职工唐某甲在签约活动现场拍摄结束后突然感觉左耳耳鸣严重并伴随听力下降,被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耳感音性聋、左耳爆震性聋,后经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结论:无职业性爆震聋。该情形为其工作中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答复人依法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
二、答复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太仓市某媒体中心于2023年3月9日向答复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答复人于同日向其发出苏0585工补〔2023〕222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3年4月10日,答复人再次针对补正告知书作出了《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苏0585工补〔2023〕222号)的说明》,并于2023年4月12日邮寄送达。2024年1月22日,第三人补正完毕,答复人于当日受理。2024年2月2日,答复人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同时提供了现场照片及手绘现场示意图。2024年2月4日,答复人前往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了申请人自201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就诊记录。2024年3月4日,答复人对摄影师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3月7日,答复人综合在案证据作出了苏0585工不认〔202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8日完成了邮寄送达。
三、申请人主张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答复人向王某某调查所得,2023年2月12日活动当天的拍摄工作需要移动进行,不会长期靠近音响,且活动现场声音正常,没有噪音等特殊情况出现。除此之外,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11日前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就诊记录中描述的健康问题为“感冒神经性听觉丧失”,同时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结论是无职业性爆震聋。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耳鸣耳聋症状系工作原因所致,答复人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综上,答复人于2024年3月7日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唐某甲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唐某乙身份证、太仓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苏0585工补〔2023〕222号)的说明;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送达回执、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7.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023.03.09);8.劳动关系证明;9.门(急)诊病历;10.住院病案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11.入院记录、出院记录;12.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13.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听力检查报告、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纯音测听检查报告;14.新闻采访部摄像唐某甲工伤经过说明;15.唐某甲左耳受伤情况经过;16.证人证言及身份证(顾某某、陈某某);17.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18.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024.01.2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9.询问(调查)笔录(唐某甲)、现场照片及手绘现场示意图;20.材料调取说明及就诊记录截图;21.询问(调查)笔录(王某某);22.法律法规依据。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提供阅卷意见称:“1.证人王某某在拍摄现场所处的位置不能代表我所在位置,而且拍摄侧重点不一致。2.虽然我没有被认定为职业病,但是我认为自己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3.人社局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我是自身突发疾病导致的爆震性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第三人员工,从事摄像工作。2023年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申请人受第三人指派到沙溪镇某酒店拍摄沙溪镇某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在拍摄结束后,唐某甲发现左耳听力明显下降并伴随耳鸣。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前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体格检查:双耳道畅,鼓膜标志清;初步诊断为爆炸性耳聋;门诊检查电测听:左耳神经性耳聋。同日,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申请人的听力检查报告。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再次前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同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出具申请人的纯音测听检查报告。申请人于2023年2月18日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现病史”中记载:患者发病前无感冒史及头面部外伤史,“专科检查”中记载:耳:双侧耳廓无畸形,外耳道无红肿,鼓膜完整,标志清楚,乳突无压痛;初步诊断:左耳感音性聋、左耳爆震性聋。2023年2月21日,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印象:两侧中耳、内耳未见明显异常;颅脑MRI未见异常。2023年2月26日、3月2日,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再次出具申请人的听力检查报告。2023年3月3日,申请人的出院诊断:左耳感音性聋、左耳爆震性聋。2023年3月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苏0585工补〔2023〕222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次日,第三人签收该补正告知书。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苏0585工补〔2023〕222号)的说明》。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将该份说明向第三人进行邮寄。次日,第三人签收该文书。2023年12月21日,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2023-210)中载明:“诊断结论:无职业性爆震聋”。2024年1月2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该份诊断证明书。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手绘示意图。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前往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取申请人2013年1月至2024年1月的就诊记录。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邮寄。次日,申请人、第三人签收上述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工伤认定申请表、唐某甲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唐某乙身份证、太仓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证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及方式。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苏0585工补〔2023〕222号)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通知第三人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时间及内容。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申请的时间。
4、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023.03.09)、劳动关系证明、门(急)诊病历、住院病案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听力检查报告、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纯音测听检查报告、新闻采访部摄像唐某甲工伤经过说明、唐某甲左耳受伤情况经过、证人证言及身份证(顾某某、陈某某)、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024.01.2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询问(调查)笔录(唐某甲)、现场照片及手绘现场示意图、材料调取说明及就诊记录截图、询问(调查)笔录(王某某)。证明申请人、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内容、方式和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过程。
5、送达回执、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有关文书的时间和方式。
6、法律法规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第四大项第4小项规定:“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爆震聋”。本案中,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在签约活动现场从事摄像工作后感觉左耳耳鸣严重并伴随听力下降,后被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耳感音性聋、左耳爆震性聋;后经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结论:无职业性爆震聋。该情形为申请人在工作中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补正、立案、调查、工伤认定期限、送达等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自己虽没有被认定为职业病,但是认为自己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结合在案证据未发现申请人存在受伤事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0585工不认〔2024〕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抄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