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太仓市水利(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太仓市水利(水务)局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务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职权、工作情况五类。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务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单位政务信息索取号按下列标准编排,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取得一个索取号码。
(三)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taicang.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提公开政务信息;
2、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四)受理机构
本单位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机构为太仓市水利(水务)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3524313,传真号码53524454,通信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太仓市水利(水务)局,邮政编码215400,电子邮箱地址:tcsljbgs@163.com。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务信息。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单位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机构为太仓市水利(水务)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53524313,传真号码53524454,通信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太仓市水利(水务)局,邮政编码215400,电子邮箱地址:tcsljbgs@163.com。
当面受理点
苏州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太仓市人民北路8号,太仓市水利局办公室,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太仓市水利(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www.suzhou.gov.cn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受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用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于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间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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