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政府机关和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落实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或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作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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