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太仓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答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统一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办理并答复。
第八条 我局办公室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局信息中心负责局网站和市政府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我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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