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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39X/2008-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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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
2008-04-13
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制度

太仓经济开发区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08-04-13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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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经济开发区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太仓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知情权,扩大开发区对外宣传的影响,树立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方针,深入宣传开发区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开发区中心工作,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地向社会介绍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委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本委出台的新规范、新措施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针对外界对本委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四条 本委召开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委的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工作,有关业务涉及部门具体负责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组织召开。

     第六条 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的发布人一般由分管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分管领导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的主持人一般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媒体记者的通知或邀请、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欧洲冠军联赛_欧洲杯投注官网:的有关涉及部门,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二)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三)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委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四)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五)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八条 本委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对外宣传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委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委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委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四)公开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中国太仓”或“开发区”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委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委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委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委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委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委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委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委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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