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太仓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太仓市财政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主动公开全局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内设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2.政策法规(包括财政部门贯彻落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包括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5.行政权力
6.其他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本局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具体网址为www. taicang.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太仓市财政局网站(http://tccz.taicang.gov.cn)查阅;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太仓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进行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开范围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局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 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太仓市财政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受理依申请公开。
本局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13:30—17:00。受理机构为太仓市财政局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540710,传真:0512-53540710。通信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邮政编码:215400。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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