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11.18”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18日7时30分许,在位于太仓市浏河镇的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厂区北侧晒胚空地上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监察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浏河镇、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11.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发地点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地址:太仓市浏河镇浏南村;法定代表人:林灵恩;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2002-04-23;经营范围:制造、加工砖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现场勘查情况
涉事电线杆高6.5米,由钢筋及混凝土材质构成,位于厂区北侧晒胚空地中间位置,其连接的南侧电线杆上的电线已被剪断。事发时涉事电线杆从离地高2.2米处发生断裂,后向北倾倒,倒地后顶部约20厘米的杆体发生破裂。事发现场留有一个长6.2米的简易竹梯卡在涉事电线杆的角铁处,竹梯上留有一把钢丝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18日上午7时许,倪启明告知仓库管理员黄亚萍是厂长王富军叫其前来借用老虎钳,准备剪断废弃电线杆上的电线。黄亚萍遇到了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总经理林灵恩妻子林梅花,并告知倪启明借用老虎钳剪电线一事。林梅花得知后跑至王富军宿舍,并告知王富军登高剪电线危险,王富军表示电线杆已经断电,剪电线一事不危险。7时30分许,王富军行至厂区晒胚空地上,倪启明将竹梯卡在电线杆的角铁上,爬至电线杆顶端正在处理电线时,电线杆突然发生断裂,向北侧空地倒去,倪启明抱着电线杆顶部一同向北摔倒在地面,导致倪启明头部摔伤。王富军见状立即拨打林灵恩电话,同时拨打110求救,林灵恩到达事发现场后自行将倪启明送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倪启明后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倪启明,男,63岁,江苏滨海人,身份证号码:320922********731X。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46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王富军系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生产负责人,上级领导为总经理林灵恩和经理林圣福,林灵恩和林圣福均表示对王富军剪电线一事不知情,均未指使王富军去剪电线,且王富军也未向林灵恩和林圣福报告剪电线一事。期间,林梅花向王富军告知剪电线危险,劝阻王富军停止剪电线,王富军仍未叫停倪启明剪电线。
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资料调取等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王富军要求倪启明剪电线一事系王富军个人行为,非太仓市浏河第二砖瓦厂单位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坠落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注:本文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已做去标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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