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信息(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及用途描述;
(三)获取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七条 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申请,且需对现有信息进行拆分才能答复的,可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依申请公开登记簿》上及时予以登记。各职能部门收到申请人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在当日送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政务公开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填写答复意见表、审批单;涉及协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同时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主办部门研提答复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主办部门;
(三)主办部门应对申请信息及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必要时可提请保密部门审核,保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将答复意见表、审批单、告知书、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送法律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五)对于重大或敏感的申请事项,答复意见需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主办部门应及时将全部材料反馈给政务公开办公室;
(六)政务公开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时间认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申请书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本单位对外公布的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收到传真且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通过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如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起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五)通过本单位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本单位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因主体资格或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入办理时限;补正通知应明确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依法分类办理:
(一)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查阅途径,明确指出该信息所处的具体位置(如网页地址);
(二)不属于本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如知晓所申请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需要大量加工、汇总或重新制作的(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应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或信息不存在;
(四)答复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并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且已经答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六)对于不予公开的情形,应有明确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七)对于由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必须对所有申请人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综合研判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主办部门应会同协办部门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对信息的性质进行认定,必要时可征求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保留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明确为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不得公开;已超过法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信息,自行解密,符合其他公开条件的,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故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行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办结时间认定:
(一)通过邮寄方式答复的,以告知书寄出邮局加盖邮戳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二)通过电子邮件答复的,以告知书电子文本成功发出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三)通过传真形式答复的,以告知书传真件发出且双方确认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当面直接领取告知书的,以送达签收当天为申请办结之日。
第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妥善保存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和答复环节产生的所有纸质和电子文字材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 条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举报或依法向其他有权监督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所属分支机构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分支机构申请。
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各支市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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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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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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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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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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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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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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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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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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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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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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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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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 |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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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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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所指的政府信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申请表不接受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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