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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381/2017-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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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
2017-02-24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7-02-24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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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深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中,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支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支行各部门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应予公开的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

2、没有公开应予公开的办事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3、没有公开应予公开的政策、规定和文件。

4、没有公开应予公开的廉政勤政制度、办事纪律和诉求方式等。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没有按要求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拒绝、干扰、阻挠上级行和主管机关的政务公开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部门年度评先资格;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支行纪检监察审计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支行纪检监察审计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太仓市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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